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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35}(P185-202){36}那么,未来中国法的统一性会怎样呢?现在当然还不是下结论的时候,但如果说历史可以启发未来的话,我们不妨从历史中找点启发。
能否为权利而斗争,这取决于人是否有直面侵害、果敢反击的个性或血性。特别是由于天灾人祸、失业下岗等不可预知、不可掌控的原因而导致的社会弱者,在获取相关权利的支撑后,他们能够借助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条件,迅速地摆脱其不利地位和生存窘境,从而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,由此保证社会的高度和谐。
梅因在总结法律的发展进化规律时,曾自豪地宣称: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,到此处为止,是一个‘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。换句话说,当‘贫穷被成功地战胜和‘人人享有所有人权……已经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上得到广泛适用时,才是‘高度发达的。正如密尔所言的那样,不管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原则和社会团结的基础,我们都必须承认,人类是应该相互帮助的,穷人是更需要帮助,而最需要帮助的人则是正在挨饿的人。考虑到现在的生活环境需要正规的学校教育,以及我们社会的政治组织存在于国家中,让政府负责向所有人提供教育是合理的。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,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。
所以,由贫穷提出的给予帮助的要求,是最有力的要求,显然有最为充分的理由通过社会组织来救济急待救济的人。(7)穷人只有在学会了富人的礼貌和道德后才能拥有美好的生活。法律的普遍性不仅要求从理智上认可道德规范,而且要求将其视为终生的信仰,正是靠了宗教激情、信仰的一跃,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了普遍性{14}。
{11}法律仪式绝非只具有表演的性质,其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,这些仪式一旦被终止或遭戏谑,法律的生命力便丧失殆尽。反观国外,身为法官而犯罪者极为罕见。听讼不可分贵贱,不可惧怕人,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。卢埃林将法律解释为法官解决争端的行为:那些负责法律事务的人们……所做的有关争端的事,就是法律本身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,2008年检察机关共查处13000多人贿赂犯罪,其中司法机关2620人,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/5;而这2620人中,法官占了32%{21}。伯尔曼通过对法律和宗教共同要素的分析,得出二者之间的关系。
第二,审判他人者先审判自己。孔子在回答学生问政时仅用了八个字:足兵,足食,民信之矣,可见信仰在儒家思想中所处的地位{33}。该书与《法律与革命》一起奠定了伯尔曼当代法学巨擘的地位。法律与宗教构成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,二者相互依存、彼此渗透。
萨维尼将法律看作民族的共同意识,认为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{13}。无论在哪里,综合—二元论的克服—都是开启新时代思维的钥匙。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同样需要法律信仰这条缰绳加以约束,否则,失去法律信仰的法官迟早会变成一匹狂奔无羁的怒马。恨我的,我必追讨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。
耶稣说:我也不定你的罪,去吧。孟德斯鸠在论述信仰宗教对君主的用处时说道:一个完全不信仰宗教的君主,就好比是一只可怕的动物……宗教是唯一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们的缰绳,君主就像狂奔无羁、汗沫飞溅的怒马,而这条缰绳就把这匹怒马勒住了。
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,恐惧乎其所不闻。我们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。
笔者对此深表赞同,因为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情感和公正价值的向往,促使鲁道夫·冯·耶林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抗争和呐喊: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。{29}西方国家身为法官而犯罪者极为罕见,据统计,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罪,美国自建国以来总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,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。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涵义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加以探讨。{32}当前我国实践中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,究其原因在于法官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职业道德的坚守,导致司法过程缺乏有力的精神力量作为约束。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。当作为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—法律与宗教—之间联系的纽带断裂的时候,社会便陷于混乱,全部人类文化有面临精神崩溃的可能。
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的仪式,保留到今天的譬如法官的袍服、法庭的布置、庭审和宣判的程式,以及证人作证前被要求手按圣经宣誓等等,所有这些营造出一种庄严、肃穆的气氛。只是我告诉你们:凡向弟兄动怒的,难免受审判。
这些感受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,帮助人们树立为法律献身的勇气、对未来的憧憬和自豪感,激励人们为实现法治的目标而努力。一名对一个人进行审判的法官,应当将自己置于被审判人的位置上,以便觉察他所了解的情况和通过巧妙地提问,从被审者那里获悉他本想隐瞒甚至他自己都不知道的东西。
现代社会中法律和信仰相互依存、同生共栖,正义是神圣的,否则就不是正义的。以著名的摩西十诫为例,其后六诫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,包括孝敬父母、不可杀人、不可奸淫、不可偷盗、不可作假见证、不可贪恋,这些教条在所有社会中均有体现,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容忍杀人、奸淫等现象的存在。
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,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{22}。爱我、守我诫命的,我必向他们发慈爱,直到千代。哈罗德·J.伯尔曼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—法律意味着秩序,宗教意味着信仰(本文即基于此种意义上的讨论)。你们怎样论断人,也必怎样被论断。
除非人们信赖法律,除非他们赋予法律以普遍和终极的意义,除非他们依据一种超验真理来看待和判定法律……法律将形同虚设,它将是‘死法,{24}。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,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。
二、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伯尔曼从人类学的角度论述了法律的宗教性,即在人类所有文化领域都存在法律和宗教(信仰)的相互作用。其次,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现象,而且是人们的心理现象。
借由将法律与宗教的价值融合于一体的各种友爱团体的经验,旧的二元论的死亡将换来新生{17}。{27}这种观念对法治而言意义重大,因为对上帝的敬拜、对审判的信仰把法官的地位神圣化了,法官的权能乃是来自神灵的启示,因此法官必须具有神的品格。
{6}法律的社会性特征意味着法律由一个个有血有肉、富有理性和意志、具有情感与信仰的人参与完成,在此过程中必然加入了个人对生活意义和终极价值的思考。人类不得不面对充满未知的将来,因此需要超越自身生活状态的信仰作为其精神动力,否则社会将式微和衰朽,陷入永劫不复。{20} 伯尔曼的整体性(综合性)法学观对现代司法最大的借鉴,就是告诫我们—司法过程必须有法律信仰相伴,否则司法将失去方向和权威。我国一位著名的诉讼法学家指出:《圣经》本身就是一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,整本《圣经》就是审判,是神对人的审判{26}。
审判 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它将形同虚设。我国正在经历伯尔曼所谓的法律信仰危机期,进入新世纪以来,我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且有愈演愈烈趋势: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因贪腐轰然倒台,到广东、广西、辽宁、海南、宁夏等数个高级法院院长银铛入狱,再到沈阳、深圳、武汉、阜阳、青岛等十几个中级法院的腐败窝案,特别是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,近年却曝出江西、天津、湖南、重庆、河南等地检察机关主要领导被判以重刑,这些事实告诉我们,司法系统,本应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,却沦为腐败犯罪的重灾区。
这正是……美国(不仅是美国)所处的境况。首先,法律和宗教构成了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,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同时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。
确立法律信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。莫见乎隐,莫显乎微,故君子慎其独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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